索 引 号:ND00101-0801-2018-00048
文号/备注:宁政办〔2018〕131号
发布机构:mobile365bet办公室
日 期:2018-06-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印发实施,请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辖区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于2018年7月10日前报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mobile365bet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闽政文〔2018〕87号)文件精神,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宁德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在我市二调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市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我市三调的主要任务:在二调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两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二调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三调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
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湖区、滩涂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4.海岛调查
对大潮平均高潮线以上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不与大陆相连的海岛进行调查与统计。
5.相关调查成果衔接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GB/T21010-2017),开展三调成果与相关部门调查成果的衔接。
6.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各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根据国家编制的统一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组织建设市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
(2)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各级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配合省三调办建设市级和县级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三调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7.统一时点更新
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将三调成果统一更新至2019年12月31日。
8.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二调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二调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三调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市、县两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市政府成立市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详见附件),负责辖区内三调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三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部门配合,共同参与
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协调,保证三调工作顺利开展。
(三)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办制定的技术标准,按照统一的调查和建库程序、方法、成果、精度和验收要求开展工作。
充分利用已有的国土资源管理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参考应用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的调查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四)统筹部署,分步实施
根据国家、省、市三调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全面部署三调工作,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前期准备和相关资料收集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补充提取调查信息和调查底图制作
(四)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五)开展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六)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七)开展海岛调查
(八)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
(九)开展统一时点变更
(十)开展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十二)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主要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地类图斑。三调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一般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3.调查精度。原则上,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航空遥感影像资料。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 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详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各县(市、区)应按照《工作分类》上报成果。
5.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 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 000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 000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000、1:5000、1:10000 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二)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
三调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各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省土地调查办汇总并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批准后调整。
1.调查界线的调整
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
(1)沿海零米线和海岛界线,依据全国土地调查办提供的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调整。
(2)市、县两级调查界线,依据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由省土地调查办汇总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应经界线双方同意并提请双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线,界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
(3)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
2.调查界线制作及控制面积确定
各县(市、区)按照省土地调查办制作的《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计算各县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
(三)调查底图制作
各县(市、区)在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基础上,可补充提取国家下发图斑未反映的地类变化图斑,结合影像特征、地理特征、现状特征以及相关资料和工作需要,进一步丰富调查底图内容,制作县级外业调查底图。
(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工作分类》,实地对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参照遥感影像,实地调绘图斑边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1.地类调绘及补测
(1)以全国土地调查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将调查底图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部门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图斑编号、地类编码、权属单位和其他属性信息。
(2)依据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无需重新调绘,直接标记,记录相关调查信息;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进行实地调绘。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 倍中误差。
2.变化图斑的调查举证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全国土地调查办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1)未按全国土地调查办提取的地类调查上图的,应全部实地举证。但对原地类为耕地,内业提取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调查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应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
(3)各地补充提取的变化图斑原则上应全部实地举证。但对调查认定地类与影像特征明显一致的,可不举证。
(4)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不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
(5)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对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城镇地籍调查、农村地籍房屋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和数字城市(县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等成果,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和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土管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六)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坡度图由省土地调查办制作。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 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
2.关于田坎
田坎系数继续沿用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定的田坎系数。
3.关于可调整地类
可调整地类原则上只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现存可调整地类,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全部按耕地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 属性),同时标注种植属性。
4.关于建设用地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推土区可继承原数据库地类。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
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5.关于图斑标注
(1)耕地标注
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坑塘和其他非耕种。其中,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苗圃及城市草皮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简易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和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其他非耕种是指近三年连续无种植行为且无休耕计划的耕地。
(2)建设用地标注
A.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盐田及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仓储用地的地类编码。工业仓储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进行标注。
B.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数据库为20x 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地类;不论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C.城镇外部的盐田及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为06或09),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D.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数据库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E.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水面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3)园地标注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园地,按园地调查,如原数据库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园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对灌木覆盖度大于30%小于40%的图斑,按照草地调查,标注灌丛草地属性;对于草覆盖度大于5%小于10%的草地图斑,标注稀疏草地属性。
6.关于地类认定程序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的图斑,实地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的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7.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8.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军队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用地。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需要举证。
9.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 号)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10.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对于临时用地,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
对于将原数据库中的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应说明原因,由县(市、区)土地调查办汇总上报省土地调查办审核后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12.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
(2)对农村范围内宽度1-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五、土地权属调查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
权属调查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重新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六、专项用地调查
(一)耕地细化调查
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湖区和滩涂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等。
(二)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将国家下发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分发给各县(市、区)开展实地调查。各县(市、区)需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自然资源部监管平台备案。
(三)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依据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2.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根据省土地调查办修订的耕地分等参数和规范,以及分县编制的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市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七、海岛调查
海岛范围调查至零米等深线。有常住居民的海岛,应实地调查。其他海岛,调查底图覆盖到的,调绘至底图上。调查底图覆盖不到的,依据相关资料确定其位置(经纬度),仅对海岛的名称(无名称的可编号)、地类和面积等进行统计汇总。
八、相关调查成果衔接
各县(市、区)土地调查办在成果验收前,将土地调查成果与相关部门调查成果进行套合,对存在地类差异的部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协调做好土地调查与相关部门调查成果的衔接工作。
九、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三调数据库建设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市、县分级建设、成果统一汇交的模式开展。各级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重新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县级土地调查办负责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县级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支持三调成果公开格式,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调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土地调查数据更新。
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由市级土地调查办组织,逐级开展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以县级土地调查汇交数据库为基础,开展市级土地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建立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统一时点更新
三调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提取结果,与三调数据库对比,通过实地补充调查,开展三调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的变化调查,经市级审查合格后,通过增量的形式上报省土地调查办。
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采用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十一、调查成果检查验收
为保证我市三调成果真实准确,县级土地调查办可结合自身技术需要自行引入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查,建立分阶段成果检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县级土地调查办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组织开展阶段成果质量检查,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市土地调查办按照一定的抽查比例,配合省土地调查办采用“互联网+”技术,结合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外业调查、内业生产和标准时点更新等各阶段工作进行过程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验收重点为检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县级土地调查办组织对本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检查完成后编写自检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请市级预检;市土地调查办组织对所辖的县级调查成果进行预检和汇总,检查合格后形成预检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请省级检查验收;市土地调查办配合省土地调查办组织对全市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和国家级内外业检查。
十二、成果汇总
成果汇总包括土地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成果汇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调查成果汇总,第二阶段为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
(一)数据汇总
1.县级数据统计。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确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为基准,按照三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市级数据汇总。按照确定的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控制面积,对所辖县数据汇总成果进行了检查,按照三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格式,以县级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二)图件编制
在成果汇总阶段,应编制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和调查内容与原始调查图件一致,编制时应对图上的保密内容作技术处理。根据需要,可按行政区域编制土地利用挂图和其他专题图件,县级挂图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缩编,市级挂图由下一级土地利用挂图为基础缩编。
(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可统筹编写或单独成册。
1.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二调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二调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等级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写三调分析报告。
2.文字报告编写。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的比对,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等内容。
十三、主要成果
通过三调,全面获取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
(一)县级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包括:原始调查图件,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2.图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挂图,土地权属界线图件,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4.数据库成果。包括:三调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
5.文字成果。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库建设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二)市级汇总成果
1.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2.图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土地权属界线图件,市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图集,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文字成果。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4.市级三调数据库。包括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分享应用平台。
十四、实施计划
(一)2018年上半年
1.成立市三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土地调查办”),部署各县(市、区)开展城镇三调工作等。
2.组织古田县先行开展三调工作。
3.各县(市、区)成立三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成立土地调查小组。
4.编制市级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土地调查办备案;各县(市、区)编制本级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级土地调查办备案。
5.各级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展舆论宣传和培训工作。
6.各县(市、区)开展调查单位与项目监理单位招投标工作。
7.各县(市、区)编制技术设计书,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8.各县(市、区)陆续接收国家下发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制作县级外业调查底图,组织开展外业调查。
(二)2018年下半年
1.各县(市、区)完成县级外业调查底图制作,全面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实地举证工作。
2.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完成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3.开展市级内外业质量检查工作。
(三)2019年上半年
1.各县(市、区)完成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和耕地细化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开展数据库建设。
2.各县(市、区)调查成果经设区市级预检合格后,报请省级内外业核查。
3.各县(市、区)开展与相关部门调查成果的衔接。
4.各县(市、区)调查成果通过省级内外业核查,汇总形成全市调查成果并上报。配合开展省级和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并做好成果整改工作。
(四)2019年下半年
1.开展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
2.各县(市、区)完成数据库建设。
3.开展市、县两级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五)2020年上半年
1.配合开展统一时点更新数据的国家级核查及成果整改工作。
2.完成市、县两级成果验收、调查数据入库和调查成果整理、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六)2020年下半年
1.完成市、县两级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成果集成和应用分析。
2.完成市、县两级工作总结。
自2020年起,逐年开展新一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上年度12月31日标准时点的三调数据为基础,查清年度内重点区域和重点地类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维持好全市三调数据现势性。
十五、实施保障
(一)实施要求
我市按照三调“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整体控制、统一制作底图、内业判读地类,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国家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
(二)责任分工
1.各级职责
市级层面:负责本辖区三调工作,制定市级工作实施方案并向省土地调查办报备;组织开展市级培训,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调查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预检;负责对全市调查成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等。
县级层面:负责本辖区三调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并向市土地调查办报备;编制调查技术设计书并报省土地调查办审查;组织开展县级培训,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调查工作;负责对承担调查任务的作业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负责对调查成果进行监管并做好服务,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负责调查成果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等。
2.部门分工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调查的组织、业务指导和检查,会同统计部门负责数据统计及分析等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调查经费并纳入相应年度的预算;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新的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普查成果等资料;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建设、规划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协同开展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最新的森林资源、湿地资源调查成果资料,协同做好林地认定和湿地归类;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河道、水库等相关资料,协同做好相关地类认定和细化标注。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海域勘界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资料,协同做好沟通海陆分界线和零米线的认定。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配合土地调查办工作,建立事前事中的调查协调机制,协调做好相关调查成果数据的衔接。
(三)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1)组织实施机构
市三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
各县(市、区)成立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国土、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实质参与,共同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成立土地调查小组,组长由乡镇或街道办领导担任,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外业调查工作,组织安排进村调查。
(2)调查机构
具体调查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由专业队伍承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有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一定的土地调查工作经验(近五年中承担过土地调查任务),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队伍须在开展调查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组织的三调培训;专业队伍中应有30%以上技术人员通过培训。
2.政策保障
(1)调查中涉及到的部门统计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空间重叠、法院查扣地调查、军用土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按照省土地调查办拟定的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执行。
(2)土地调查数据是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三调工作完成之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出让等土地管理工作,均应以三调成果为依据。
(3)土地基础数据库作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平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整治审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开发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均以三调数据库为准。
3.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市、县两级土地调查办依据国家、省制作的调查规范、标准和细则,制定调查的具体方案。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市土地调查办依托技术支撑单位共同组成技术组,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4.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进度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成果质量保障责任制。实行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制,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5.经费保障
三调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县(市、区)应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将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应根据《土地调查成本定额》,编制本级经费预算。
6.宣传培训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土地调查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利用、耕地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提高全市对土地调查重要性的认识,为调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土地调查办负责组织对土地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专业队伍的其它人员由专业队伍自行组织培训。
附件:宁德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